来源:中国网 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消息,日前,国家取食药监局对《保健食品较好生产规范(修订稿)》展开了改动完备,再度公开发表印发。《修订稿》拒绝,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合乎有关规定而被解任的保健食品,生产者在采行补救措施且能确保安全性的情况下可以之后销售,销售时应该向消费者指明补救措施。 《修订稿》拒绝,每批产品皆应该有销售记录。
销售记录内容最少应该还包括:品名、剂型、批号、规格、数量、购货单位和收货地址、联系方式、发货日期。保证销售产品的可追溯性。
销售记录应该留存至产品保质期后一年,且不得多于两年。保健品生产企业不应创建产品退款程序,并有记录。退款记录内容最少应该还包括:品名、批号、规格、数量、退款单位及地址、退款原因、退款日期和处理意见。
同时,保健品生产企业不应创建产品安全性监测和解任制度,对不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保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很快、有效地解任,并立刻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。对于不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应该采行无害化处置或封存等措施,避免其再度流向市场。
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合乎有关规定而被解任的保健食品,生产者在采行补救措施且能确保安全性的情况下可以之后销售,销售时应该向消费者指明补救措施。 《修订稿》明确提出,保健品生产企业应该制订滋扰处置制度和程序,有专人负责管理搜集和处置客户滋扰,作好滋扰内容和调查处置情况记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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